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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
日期:2016-12-20 来源: 字号:[ ]

编 码

01

法定途径名称

诉讼

承办机构

57365.com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152014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发改委令第46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2007年)

办理流程和要求

受理 审理 决定

办理时限

配合法院,时限不由市发改委确定。

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6633222
督办机构:
市发改委纪检室    联系电话:6835909
市发改委法规科    联系电话:6633624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编 码

02

法定途径名称

仲裁

承办机构

57365.com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2005年)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2007

办理流程和要求

受理 审理 决定

办理时限

配合仲裁机构办理,时限不由市发改委确定。

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人事科    联系电话:6633676
督办机构:
市发改委纪检室    联系电话:6835909
市发改委法规科    联系电话:6633624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编 码

03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复议

承办机构

57365.com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1999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发改委令第46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2007年)

办理流程和要求

受理 审理 决定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6633222
督办机构:
市发改委纪检室    联系电话:6835909
市发改委法规科    联系电话:6633624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编 码

04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监察

承办机构

57365.com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2010号)

办理流程和要求

受理 审理 决定

办理时限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杂决定;
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回复。

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纪检室     联系电话:6835909

督办机构:
市发改委法规科    联系电话:6633624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编 码

05

法定途径名称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承办机构

57365.com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2010号)

办理流程和要求

受理 审理 决定

办理时限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杂决定;
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回复。

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纪检室    联系电话:6835909

督办机构:
市发改委法规科    联系电话:6633624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编 码

06

法定途径名称

信访渠道

承办机构

57365.com

法定依据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2005年)

办理流程和要求

受理 审理 决定

办理时限

普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答复信访人。确因情况复杂无法按期办结的,经市发改委党组会研究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体改办    联系电话:6633499
督办机构:

市发改委监察室    联系电话:6835909
市发改委法规科    联系电话:663362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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