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01 |
法定途径名称 |
诉讼 |
承办机构 |
57365.com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15号2014年) |
办理流程和要求 |
受理 审理 决定 |
办理时限 |
配合法院,时限不由市发改委确定。 |
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
承办机构: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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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
02 |
法定途径名称 |
仲裁 |
承办机构 |
57365.com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5年) |
办理流程和要求 |
受理 审理 决定 |
办理时限 |
配合仲裁机构办理,时限不由市发改委确定。 |
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
承办机构: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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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
03 |
法定途径名称 |
行政复议 |
承办机构 |
57365.com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 |
办理流程和要求 |
受理 审理 决定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
承办机构: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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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
04 |
法定途径名称 |
行政监察 |
承办机构 |
57365.com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号2010号) |
办理流程和要求 |
受理 审理 决定 |
办理时限 |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
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
承办机构: 督办机构: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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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
05 |
法定途径名称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承办机构 |
57365.com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号2010号) |
办理流程和要求 |
受理 审理 决定 |
办理时限 |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
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
承办机构: 督办机构: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编 码 |
06 |
法定途径名称 |
信访渠道 |
承办机构 |
57365.com |
法定依据 |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 |
办理流程和要求 |
受理 审理 决定 |
办理时限 |
普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答复信访人。确因情况复杂无法按期办结的,经市发改委党组会研究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
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
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体改办 联系电话:6633499 市发改委监察室 联系电话:6835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