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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让蓝天白云永驻美丽济源
日期:2016-09-12 来源: 字号:[ ]

  湛蓝的天空,洁白的云朵,旖旎的风光,惬意的呼吸……这是多少人心中的美丽家园。 

  面对群众对蓝天白云的渴望,面对国家对环境保护的严格,迎着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号角,我市在河南省出台开展大气污染治理攻坚1个意见、6项制度和7个专项方案(简称“1+6+7”)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大气污染治理攻坚1个意见(《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8个专项方案(《济源市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济源市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济源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济源市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济源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济源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济源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向大气污染宣战,让美丽与发展同行。这项关乎济源民生福祉、关乎济源发展质量、关乎济源长远未来的战役如何打?本报在此对我市大气污染治理攻坚专项方案(“1+8”)进行解读——

  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前,我市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加大大气环境治理力度,确保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结合实际,现就打赢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如下意见。

  1.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精准、精细、精确治污的要求,加强综合协调,明确治理重点,强化治理措施,细化责任主体,完善政策制度,严格考核奖惩,通过“调、禁、改、关、停”,统筹推进扬尘污染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大气污染防治督察等攻坚措施,着力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2.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施策;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

  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3.工作目标

  到2016年年底,我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116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73微克/立方米,全年优良天数在195天以上。

  到2017年年底,我市PM10、PM2.5年均浓度和优良天数符合省政府目标考核要求,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4. 制度体系

  ⑴落实党政同责制度。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切实形成各级党委、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⑵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围绕落实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督促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

  ⑶落实网格监管制度。建立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和行政村(居委会或社区)“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形成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共同监管、片区责任到人、工作任务具体、信息反馈流畅、奖惩渠道明晰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体系。

  ⑷强化排污许可制度。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依法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和环境管理要求。实行标准许可。实行总量许可。实行时段许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⑸执行生态补偿制度。对照生态补偿金扣缴办法、奖励办法、考核依据和实施程序,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最大限度地减少省财政对我市的生态补偿扣款。

  ⑹严格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制度,明确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计分方法及结果运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在主要媒体上通报目标完成情况,引导社会监督,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5. 重点工作

  ⑴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加强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土地整理等重点扬尘点源排查监管,突出抓好施工工地、道路、露天堆场、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等各类扬尘污染源综合治理,确保全领域监管、全过程治理、全方位落实抑尘降尘措施。2017年转向巩固提高阶段,进一步健全完善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

  ⑵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统筹推进“调、改、关、停”等综合措施,全面实现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大幅削减工业大气污染排放量,有效减轻工业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严查环境违法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强化排污许可管理。

  ⑶强化燃煤污染治理。坚持重点突破、标本兼治,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加强燃煤散烧污染控制,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确保实现全市燃煤污染排放总量和燃煤消费总量“双下降”。

  ⑷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强石油化学、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规模餐饮场所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⑸强化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及机动车污染治理。全面加强注销报废、限行禁行、财政补贴、检验管理,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污染车辆治理力度,提升成品油质量,大幅削减机动车污染排放。

  ⑹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施策,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强化监测预警,保持“零火点”目标,重点抓好夏收秋收期间全市37.87万亩种植面积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基本消除秸秆焚烧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⑺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加强监测预警,重点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节日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全面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危害。

  ⑻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督察工作。抓好对基层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工业企业的督察督办,落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确保大气污染突出环境问题解决和目标任务完成。

  6. 保障措施

  ⑴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大气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⑵强化执法监管。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⑶严格奖惩问责。市委、市政府对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⑷注重宣传引导。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凝聚政府引导、企业行动、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强大合力。

  一、治理扬尘污染

  1.总体要求

  全面解决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土地整理等各类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努力消除城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和乡村道路等各类道路扬尘严重污染现象,强化工业料场、渣场、垃圾堆场等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强力整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道路抛撒和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问题,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2.目标任务

  对全市各级各部门排查上报的173个扬尘路段、92个建筑施工场地、52个道路施工场地、42个市政施工场地、2个拆迁施工场地、21个水利施工场地等总计382个扬尘场地以及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施工工地实施全面治理。

  3.工作措施

  ⑴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三项基本要求:

  ①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

  ②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③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

  ⑵各类道路扬尘治理八项基本要求:

  ①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和省市乡级公路积土积尘。

  ②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实施彻底修补修复。

  ③对乡村土路与交通主次干道接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

  ④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接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制度,部分路段辅以人工清扫,及时清理清洗积尘路面。

  ⑤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

  ⑥加强道路两侧排水系统及沿线辅道涵洞修缮管理,防止淤积造成路面污染。

  ⑦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最大限度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⑧道路扬尘评价实施“以克论净”,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接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

  ⑶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六项基本要求:

  ①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

  ②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挡、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

  ③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

  ④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

  ⑤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

  ⑥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⑷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治理五项基本要求:

  ①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垃圾、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物料运输,双方签订扬尘污染治理协议,共同承担扬尘污染治理责任。

  ②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和装卸双向登记卡,做到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

  ③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源头治理,新购车辆要采用具有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要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

  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

  ⑤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堆、运”全过程监控,严禁“跑冒滴漏”和违规驾驶,确保实时处于监管部门监控之中。

  二、治理工业大气污染

  1.总体要求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紧扣工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治理、项目带动、限期完成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采取超常措施,持续抓好“调”,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坚决抓好“治”,实现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强力抓好“关”和“停”,全面整治“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突出抓好重点时段管理,实施冬季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通过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大幅削减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最大程度降低工业大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2.目标任务

  完成沁北电厂、国电豫源、豫光锌业玉川供热项目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4家水泥粉磨站的无组织废气综合治理;完成耐材、石灰、有色金属冶炼、刚玉、玻璃制品等行业炉窑及砖瓦炉窑的废气提标治理;全面整治重点涉气工业企业,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依法依规关停、清退、淘汰所有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全面清理整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组织钢铁、水泥、铸造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确保2016年年底前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在116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在73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在195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3.工作措施

  ⑴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⑵全面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⑶加强水泥粉磨站无组织废气治理。

  ⑷实施工业炉窑和砖瓦炉窑提标改造。

  ⑸强化重点涉气企业监管。

  ⑹全面整治“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⑺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

  ⑻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三、治理燃煤污染

  1.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燃煤污染采取“冬病夏治”措施,充分利用夏秋季节将冬季易发的燃煤污染问题提前进行治理,有效解决我市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实施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小燃煤锅炉;实施工业锅炉提标治理,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散煤工程,大幅度减少燃煤散烧污染;加强散煤销售点执法监管,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减少燃煤使用量,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2.工作目标

  完成燃煤锅炉拆除、清洁能源改造和提标治理任务,加快推进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和清洁煤替代散煤工程,对全市所有散煤销售点开展执法检查,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大幅减少各类燃煤污染, 确保2016年年底前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在116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在73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在195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3.主要任务

  ⑴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

  ⑵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

  ⑶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

  ⑷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

  ⑸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四、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1.总体要求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全过程管理,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实行清洁原料、安装治理设施等措施,有效减少VOCs排放。重点推进石油化学、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治理。全面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强力推进规模餐饮场所油烟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注重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大幅减少重点行业VOCs排放,为完成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2.工作目标

  完成3家石油化学、8家包装印刷企业VOCs治理,完成1座储油库、118座加油站、11辆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强力推进48家规模餐饮场所油烟治理。

  3.主要任务

  ⑴石油化学行业VOCs治理。⑵表面涂装行业VOCs治理。⑶包装印刷行业VOCs治理。⑷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管理。⑸加强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管理。

  五、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

  1.总体要求

  坚持“任务导向、集中整治、奖惩兼并、确保完成”的原则,采取彻底排查车源、严格注销报废、全面限行禁行、加大淘汰补贴力度等措施,加强调度通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部门联动,严格问责追责,确保全面完成2016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

  2.目标任务

  2016年10月底前,全面淘汰4644辆黄标车和老旧车,其中黄标车3227辆、老旧车1417辆。

  3.工作措施

  ⑴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措施。彻底排查车源,严格车辆注销业务,严格车辆拆解,实施限行禁行, 强化淘汰补贴。⑵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作措施。加强检验管理,开展冒黑烟车辆集中整治,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推进油品和车辆排放标准升级。

  六、秸秆禁烧攻坚战

  1.总体要求

  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施策,有效解决多年来秸秆焚烧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全面提高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水平;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严控秸秆焚烧、落叶焚烧等面源造成的大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秸秆焚烧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基层行政村和居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形成全市3个产业集聚(开发)区、11个镇、5个街道办事处、478个村庄、2541个村民组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体系,保持全市“零火点”目标;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有机结合,加快提高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率在85%以上;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扶持,强化村民秸秆禁烧自觉意识,建立秸秆禁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使秸秆禁烧常态化制度化;严格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严惩各类秸秆焚烧行为,把秸秆焚烧产生的PM10、PM2.5浓度降到最低程度。

  3.工作措施

  ⑴强化宣传引导。⑵强化责任落实。⑶强化综合利用。⑷强化执法监管。⑸强化监测预警。⑹强化执纪问责。⑺实施奖罚和通报制度。

  七、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

  1.总体要求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部门协同,细化应对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全面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2.目标任务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更加严格、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管控。借助应急期间社会各界容易达成共识的契机,使应急期间严格的管理措施逐渐提升为日常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而降低污染物浓度,确保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3.主要措施

  ⑴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⑵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⑶加强重点时段管控。

  ⑷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

  ⑸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⑹加强督导检查。

  ⑺加强信息公开。

  ⑻加强信息报告。

  ⑼认真开展应急总结评估。

  ⑽严格考核问责。

  八、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督察工作

  1.督察内容

  ⑴基层党委、政府环保责任落实情况。

  ⑵职能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⑶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2.督察方式

  ⑴专项督察。

  ⑵综合督察。

  ⑶集中交办。

  3.结果运用

  ⑴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履职尽责、行动迅速、落实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⑵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任务落实不力、工作推进缓慢、问题整改不到位、未完成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问责。

  ⑶对未按期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快从重处罚,并责令停产、停工或停业整治,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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