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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登记表
日期:2017-01-16 来源: 字号:[ ]

济源市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登记表  
单位(盖章):                                                                               日期:  2016年9月9日
序号 事项名  事项类别 前置条件
      序号 名称
(含原件/复印件及份数)
出具单位 设立依据 部门意见(取消、保留、内部征询或个人承诺)及理由 备注
(属中介服务或证明的须注明)
1 非政府投资建设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审核(核准) 行政许可 1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文件原件1份 项目单位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保留  
2 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原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3 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 规划局 保留  
4 用地预审意见原件1份 国土局 保留  
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原件1份 环保局 保留  
6 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原件1份 发改委 保留  
7 项目招标方案原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8 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1份 行业管理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七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 保留  
9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10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1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文件原件1份 项目单位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外资【2015】372号文)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保留  
2 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原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3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审批 4 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1份 项目单位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保留  
5 选址意见书1份 规划局 保留  
6 用地预审意见1份 国土局 保留  
7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1份 环保局 保留  
8 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原件1份 发改委 保留  
9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1份 项目主管部门 保留  
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审批 10 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1份 项目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七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 保留  
11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1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3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核(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1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文件原件1份 项目单位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7 号 令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保留  
2 项目建议书文本原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3 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4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5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4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1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文件原件1份 项目单位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7 号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保留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原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3 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 规划局 保留  
4 用地预审意见原件1份 国土局 保留  
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原件1份 环保局 保留  
6 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原件1份 发改委 保留  
4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报送项目招标方案原件1份 项目单位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七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 保留  
8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9
配套资金证明原件1份
财政局 保留  
10 行业审查意见原件1份 行业管理部门 保留  
11 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1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5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1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文件原件1份 项目单位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7 号 令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保留  
2 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原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3 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4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5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6 企业投资建设非重大和非限制性项目备案 公共服务事项 1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原件1份 项目单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 年修订)》的通知第八条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三)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保留  
2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4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7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公共服务事项 1 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单位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外资【2015】372号文)第十九条  提交《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二)中外双方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保留  
2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 保留  
3 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项目单位 保留  
4 中外双方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项目单位 保留  
5 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项目单位 保留  
6 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8 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许可审批 1 固定资产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单位 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豫发改环资〔2011〕1484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 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 保留  
2 编制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相应资质
机构编制
保留 中介服务
3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4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5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1份 项目单位 保留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表说明
    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是指办理这一项事项前需要具备的手续或者资格。清理的内容包括前置条件的名称、设立依据、数量、其他部门介入情况、中介机构介入情况、基层政府组织介入情况、部门意见等。具体要求如下:  
    1.表中的事项名称、事项类别要与权力清单中的职权名称、职权类别保持一致。本表中的事项类别包括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职权及政府内部事项、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
    2.前置条件的名称、设立依据必须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相一致;设立依据栏中,请注明设定依据的具体法律、规章条款,以便于查对。  
    3.前置条件含有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或提供证明、需中介机构评估或提供报告、需基层政府或组织提供证明等情形的,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并须注明具体要求。
    4.没有前置条件的事项,在“前置条件”一栏中填“无”。
    5.表中填写的前置条件要详细具体,不能出现“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意见”等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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